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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备案登记输港澳
劳务合作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上海市外经贸委,福建省外经贸厅,广东省外经贸厅:
近年来,香港经济稳步发展,与内地经贸联系日益密切。澳门对内地劳务需求日益增加,内地与澳门劳务合作规模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程序,加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的管理,保证输港澳劳务合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港澳经济繁荣和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对港澳劳务合作管理政策,现就内地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2008年2月1日起,由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各有关输港澳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提交的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材料进行立项审核,具体办法详见附件。
二、商务部不再对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进行立项审核,改为备案登记。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通过立项审核的项目在商务部网上政务系统办理备案登记后,由商务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备案登记表》。
四、输澳门酒店等服务行业劳务合作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报商务部办理立项手续。
五、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立项审核授权签字人请于2008年1月底前报商务部备案。
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认真立项审核,并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经营公司备案登记信息和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接受商务部的工作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商务部(合作司)。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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